智惠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电子支付业务的发展,为社会各界提供全面优质的服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惯例,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智惠卡是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发行(以下简称发行机构),购买人交付一定货币资金购买的,在电子介质上存储了预付价值的支付凭证。
第三条 智惠卡面向个人及单位发行,存储介质包括磁条卡、IC芯片卡以及其他电子存储方式,按照是否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分为记名卡和不记名卡。
第四条 发行机构、购买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均须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本章程涉及的部分名词遵从如下定义:
“购买人”(也称“持卡人”)指使用货币资金购买智惠卡用于支付的单位和个人
“特约商户”是指与发行机构约定,接受智惠卡进行交易的单位。
“有效身份证件”包括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单位有效身份证件。个人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部门颁发的能够确认其身份并附有本人照片的身份证件,或者政府有权机关出具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单位有效身份证件是指政府有权机关颁发的能够证明其真实身份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以及法定代表人和授权经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
第二章 购卡
第六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购买人,均可向发行机构购买智惠卡。
第七条 申购记名智惠卡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智惠卡的单位或个人,需提供有效身份证件,进行实名登记。发卡机构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卡的,登记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核对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个人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代理办卡每次不得超过5张(含),每天不得超过2次(含)。单位购卡不得代理,经办人员须为单位正式员工。
第八条 单位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须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以支票购买,须准确清楚地填写支票上的“日期”、“收款单位”、“金额大写及小写”、“用途”、“密码”等项。
购卡人购买智惠卡不得使用信用卡。
第九条 购卡人购买记名智惠卡的,须至发行机构指定地点进行面对面方式申办和领取,不得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申办和领取。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条 持卡人可凭智惠卡在特约商户(包括网上特约商户)进行交易,使用范围以智惠卡网站及特约商户的店内明示为准,交易以联机方式完成,并即时扣除预付价值。发卡机构有权调整特约商户及在特约商户内的使用范围。
第十一条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购买人本人所为;基于持卡人联机交易打印的凭证和/或凭智惠卡磁条、芯片卡号或密码等电子数据而办理的各项交易所产生的信息记录之一或全部均属于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第十二条 记名智惠卡不设有效期。 不记名智惠卡的有效期三年;若超过有效期,卡内仍有余额的,可到指定地点办理延期一年手续。磁条卡按每卡每次10元的标准收取延期服务费,芯片卡按每卡每次10元的标准收取延期服务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互联网修改密码、查询资金余额、历史交易、交易明细、商户名录等。
第四章 充值、挂失、换卡与赎回
第十四条 不记名智惠卡售后不退、不可充值。 记名智惠卡可到发卡机构指定地点充值。持卡人办理充值业务时,需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发行机构留存身份证件复印件或影印件。对于一次性金额5000元(含)以上充值业务,应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充值不得使用信用卡。单张记名智惠卡充值后的资金余额不得高于5000元。
购卡、转账充值账户信息:
名称:北京爱农驿站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账号:210401358
开户行行号:991100000849
开户行名称:北京爱农驿站-备付金账户
第十五条 不记名智惠卡遗失不挂失。
记名智惠卡如遗失,可凭有效身份证件进行挂失。发卡机构向记名预付卡持卡人提供电话和书面两种挂失方式。持卡人通过电话办理卡片临时冻结手续。卡片临时冻结有效期为5天,5天后冻结自动失效。持卡人申请书面挂失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他人代为申请书面挂失的,代理人和被代理人应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卡挂失补卡按10元每卡每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密码挂失重置按10元/卡的标准收取服务费。解除挂失,不退还挂失手续费。
第十六条 购买人的智惠卡毁损无法交易的,应当携原智惠卡,凭有效身份证件在发行机构指定地点办理更换。智惠卡毁损换卡,磁条卡须交纳工本费10元/卡,芯片卡须交纳工本费20元/卡。
第十七条 如果因持卡人原因要求赎回卡内剩余资金的,应在购买智惠卡三个月后,持原卡和购卡时的有效身份证件向发卡机构提出申请。他人代为申请赎回的,应出示代理人和被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以单位名义购买的记名卡,只能由单位办理赎回手续。持卡人应交回原开据的票据,发行机构在扣除已消费金额后以转账方式将赎回资金退至原购卡银行账户。如购卡时采用现金购买或原购卡银行账户已销户,赎回资金退至持卡人提供的与购卡人同名的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内。单张卡赎回金额在100元(含)人民币以内的,可以使用现金赎回。
如果因发行机构原因要赎回卡片,发行机构应扣除已消费金额后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向持卡人返还余额,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当事人权利义务
第十八条 发行机构的权利
(一)发行机构,有权要求购买人按规定提供个人、单位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
(二)对于违反本章程使用智惠卡的,发行机构有权暂停该智惠卡的使用。
(三)发行机构为购买人提供的各种免费增值服务,发行机构有单方终止的权利,且无须事先征得购买人同意。
(四)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等原因导致持卡人使用智惠卡受阻的,发行机构可以为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因此可能给持卡人造成的损失。
第十九条 发行机构的义务
(一)发行机构应当书面或通过智惠卡网站等提供智惠卡使用的有关资料,包括章程、购卡协议、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等。
(二)发行机构应当按约定通过有关渠道为持卡人提供服务,包括但不限于电话服务。
(三)发行机构应依法对购买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披露,但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或购买人与发行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购买人的权利
(一) 购买人享有按规定使用智惠卡的权利。
(二)购买人有权知悉智惠卡的种类、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
(三)购买人对智惠卡交易有疑问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行机构提出查询或更正要求。
第二十一条 购买人的义务
(一)购买人应当向发行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证明文件,不得冒 用他人身份或使用伪造、变造身份证明文件购买智惠卡。
(二) 购买人未妥善保管智惠卡,导致智惠卡遗失的,应当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三) 购买人对智惠卡因保管不善,导致他人冒用智惠卡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四) 购买人不得在发行机构指定场所以外的其他场所使用智惠卡。购买人未按约定进行交易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自行承担。
(五) 购买人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不得在商户进行刷卡套现,若出现套现行为,应自行承担法律相关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行业惯例执行,如发行机构与购买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由发行机构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本章程的修改或调整公布后即生效,无须另行通知。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